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
著名经济学家。《法治周末》、《证券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特约评论员,在新华网、信报月刊等海内外多家媒体开设有专栏,2015年曾获得证券时报社“最具影响力财经观察员奖”。此外担任中国质量万里行社会质量监督员、中国50人独立经济学家论坛首位副主席、中信金融家论坛首席经济学家等职,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体制与金融市场,著有《一本书读懂经济新常态》。现居深圳。
针对互联网金融其指出:风控做好意味着必须有高端、专业人才的参与,引进、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非常有必要。我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的设立需要参照民营银行设立模式,对企业的资产情况、出资人背景、股东背景都需要有硬性的规定,至少需要有专业背景的人士。人们常常说P2P行业未来必然会大浪淘沙,很多企业终将失败,与其厮杀失败导致财产亏净,还不如在设立阶段就进行严格的审核以排除或劝退。
如下是其文章全文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自2015年7月18日对外发布,已经一月有余,这部由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文件,被人们称之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基本法”。之所以被称之为“基本法”,是因为该《意见》是对互联网金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重要指引,但没有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描述。
(一)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不够用”
基本法的出台其实也说得很清楚,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近几年在发展迅速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根据中国顶级智囊机构清晖智库的统计和研究发现,主要有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和风险。因此,基本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出台纲领性的文件要比细节方面的文件更有指导意义。在这基本法中,我们可以发现其覆盖的面积非常之广,相信很多以为互联网金融就是P2P的人看到这份《意见》后会感到诧异。《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做出了说明,并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
其实,《意见》中提到的这些内容还仅是互联网金融中的冰山一角,一度火热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并未在此意见中出现,金融云、金融门户也未提及。从提到的一些内容来看也并未将一些内容覆盖在内,这也意味着如果未来出现新的互联网金融衍生产品,这项基本法或许会“不够用”。
创新是国家一直鼓励的事情,很多人却打着创新的旗号做一些唯利是图的事情,无论什么样的创新都必须以守法为基础,即便是游离在法律边缘的创新项目也不得以“法不禁止即自由”来躲避自己的责任。互联网技术的复杂性让监管也变得相对困难,曾经某几家大型互联网公司的明争暗斗让绝大多数旁观者陷入雨里雾里,这也成为相关公司睁着眼睛说瞎话的渠道。其实不管是什么金融产品,只要不是以支持消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都是在耍流氓。
去年,被人们热议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早已趋冷,一方面各种企业都在乐此不疲推出“各种宝”,虽然所投方向不同但本质几乎一致,无差异以及收益越来越低的产品让市场对其关注度减少。即便如此,监管层依然不能放松对“各种宝”的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制定有效的方式防止有人非法牟利。
我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但占比重更大的是互联网技术,这一绝大多数人都不懂的技术更需要专业部门进行监管,还需要在资深人士的协助下进行立法,和大多数法律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相关法案或会随着时代和技术更新速度不断更新,才能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比传统行业要困难,征信体系在这新时代中或能起到较好的作用。就大家熟知的网络借贷平台(P2P)而言,几乎所有的P2P公司都会谈到借款者的个人征信,以便让投资者放心。但问题是如果这家P2P公司本身就不诚信,还如何保证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二)强制性的诚信“很必要”
无论互联网如何发展、市场如何变化,诚信都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但互联网虚拟的特性让不法分子可以乘虚而入,因此强制性的诚信并非“不人道”而是“很必要”。这也表示有两点需要同时进行,第一是进行严格的立法对不同的行业类别进行规范,如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托管、网络借贷等;第二是将征信体系纳入立法范畴,所有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创立人、发起人及其家属都需要纳入征信平台进行监管。在细则还没有出台前,互联网金融有两条底线必须遵守,一条底线不得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曲线实现非法集资,另一条底线是不得以任何方式以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网络诈骗。
可以说,征信体系的实名制和全网互联是预防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违规跑路的重要平台。实际上,将征信融入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创新,而是应有的一种市场秩序,只不过我们在现阶段和以前那段时间,还不知道征信的重要性。不过,当前的征信体系尚没有做到完全互联,实名制和征信体系融合在互联网金融,是发展的有力保障。
光谈诚信是远远不够的,如今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低,出现了比2008年地产潮还要火爆的局面,很多人看到有人通过互联网金融轻松获利后也投身市场。这个市场看起来似乎非常简单,但其实也具备很强的专业性,对门外汉而言风控是一大难题,如果风控问题无法解决,企业未来的发展更是一大难题。很多企业对此避而不谈,我此前了解到一家深圳的P2P企业很有意思,他们自称高管来自华尔街但没有说具体职位,他们在面对客户时表示公司P2P产品收益率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原因不是风控或金融工具,而是“我们没有在市面上进行过宣传,因此我们没有浪费钱,所以我们的收益自然要高于其他公司”。现在,这家公司的广告在深圳多处可见,公司风控做得如何还是个未知。
风控做好意味着必须有高端、专业人才的参与,引进、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非常有必要。我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的设立需要参照民营银行设立模式,对企业的资产情况、出资人背景、股东背景都需要有硬性的规定,至少需要有专业背景的人士。人们常常说P2P行业未来必然会大浪淘沙,很多企业终将失败,与其厮杀失败导致财产亏净,还不如在设立阶段就进行严格的审核以排除或劝退。如今数千家P2P企业在市场间沉浮,还有上百家层次不齐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还有更是数不清的泛金融机构,若出现大量洗牌很有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般的倒闭,尽管涉及到的金额不会太多但也会影响到金融秩序,而且连锁倒闭会使失业率增加,这也是监管层不想看到的。
(三)立法的速度还赶不上时代发展
我提到互联网金融和核心是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必须遵守现有的金融体系,互联网只是一个使用工具,真正运作起来还是需要遵守金融秩序,否则有可能影响到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在股市火爆的时候,P2P也接入了多种业务,从支持小微企业实体经济的融资演变到配置炒股的杠杆资金,为了赚钱不惧风险,这类灰色渠道也将逐步加剧行业的风险。这种只顾眼前利益而不考虑后果的野蛮发展,这种高价值的金融产品将导致难以弥补的灾难。只不过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所需要遵守的行业秩序有所不同,这也是“基本法”中提到的,不同的领域交由不同的监管部分负责。
从“基本法”到制定出明确的法律条文以及处罚措施,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进行考察、调研。在法律尚不健全的当前,行业协会在当中需要有所担当,通过协会组织向行业内公司进行自律。通过行业的自律,行业协会可以更好的监管企业对遵守并执行互联网、金融行业当中的法律法规,为政府的监管起到有效协助的作用。而且行业协会能够让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相互沟通、学习、认识的渠道,通过合作进行自我的完善,更好的促进行业发展。
互联网思维要体现的是用户至上,因此用户、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安全实际上市最为重要的。如果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屡屡遭受不公平的对待,这对行业未来的发展可不是一件好事,媒体经常会曝光某些知名的电商出现问题,消费者到处维权却被皮球踢来踢去,甚至有消费者还被某些被投诉的商家报复。扩宽用户、消费者的投诉、维权渠道极为重要,同时要建立信息保障制度和措施来维护用户的安全。
由于互联网金融对大多数人而言还是新生行业,监管层有必要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对用户、消费者普及相关知识,提高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强化人们互联网上的风险投资意识。一方面,能够保护到更多的用户和消费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教育,让更多的人群慢慢熟悉互联网金融并使用。
互联网金融另外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其发展工具是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也需要有更多的法律法规和不断创新的技术进行约束和保护。不过,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是充满幻想的,随着科技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必然还会出现新的形态,或许立法的速度还赶不上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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