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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什么应当设置专门学校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
- 2、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 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什么应当设立专门学校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
- 4、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的具体办法由哪个部门决定?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什么应当设置专门学校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教学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省、市、州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学校应当完善卫生保健设施,加强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消防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教育,加强消防、防洪、地震等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学生、严谨治学、自尊自律,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教师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活动。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教师捐款捐物、订阅报刊杂志,不得强制教师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设立学校的流程具体如下:
1、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2、向县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3、经审核同意后,下达同意筹设批复文件。
4、向县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县教育局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办理办学许可证。
5、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核准登。记总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什么应当设立专门学校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逐步免除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和建设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农村留守的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鼓励经济较发达地区支援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的具体办法由哪个部门决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8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继2019年10月初次审议后该修订草案第二次提请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
明确专门学校专门教育法律定位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有明确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有关中央文件精神,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二是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教育活动,保证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修改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增加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
草案一审稿将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收容教养的规定删去。有意见提出,收容教养是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干预矫治措施,是分级矫治制度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作用,不宜取消。建议改进完善收容教养制度,通过专门学校解决收容教养场所问题。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同时增加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同时规定,上述专门场所实行严格管理,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删去责令缴纳保证金等有关内容
草案一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责令缴纳保证金、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予以记录。有意见提出,采取这些方式不太适宜,法律责任其他有关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草案二审稿删去责令缴纳保证金等有关内容,完善有关规定,并增加规定: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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