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sukai

运输行业属于生活服务业(运输业属于生活服务业吗)

sukai 11-28 68

  

  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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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标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围绕农业供给侧改革提出了28条举措,其中第29条“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和第30条“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均为农村金融大胆创新提供了新机遇,笔者总结为以下四点:

  一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县域网点,适当下放县域分支机构业务审批权限;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立足县域,加大服务“三农”力度;优化村镇银行设立模式,提高县市覆盖面;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严格落实监管主体和责任;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方案。同时,《意见》提出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对达标县域机构执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快完善邮储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运作机制,研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二是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存贷款、支付结算和保险等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重组;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利用期货、期权管理市场风险,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鼓励发展农业互助保险。在健全风险阻断机制前提下,完善财政与金融支农协作模式。

  三是确保“三农”贷款投放持续增长。《意见》指出要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对涉农业务较多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差别化考核办法,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创新信贷投放方式,完善农业发展银行风险补偿机制和资本金补充制度,加大对粮食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证保险贷款产品。

  四是拓宽农村金融风险缓释手段。深入推进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农村各类资源资产权属认定,推动部门确权信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共享。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扩大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

  涉农贷款

  

早在2007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就建立了《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以下简称《制度》)。既然是涉农贷款,贷款投向必然是“三农”即农村、农业与农民。这是一个相对广义的概念,但在统计上仍有一些划分标准,要准确填报“涉农贷款”,需要了解农村区域、支农产业、农户这些专有名词,本文对此进行了总结。文章较长,阅读需要15分钟。

  文章目录

  第一章 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

  (一)城市区域的范围

运输行业属于生活服务业(运输业属于生活服务业吗)

  (二)城镇化相关概念

  第二章 农业与支农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

  (二)支农贷款

  第三章 农户与农村经营主体

  (一)农户的概念

  (二)农村经营主体

  第四章 担保方式创新

  (一)林权抵押贷款

  (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第一章 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

  

  三农第一农即为“农村”,农村是一个很难简单描述清楚的地方,只能用排除法不是城市和城镇的地方。《制度》将农村区域定义为“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这段话看起来也很费劲,需要将“地级市”、“城市行政区”、“市辖建制镇”逐一分析。

  一

  城市区域范围

  地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级行政区划之一,因其行政建制为地区级别的“市”,故称“地级市”。截至2016年2月,我国共有293个地级市(含15个副省级市)。此外,我国还有30个自治州、8个地区和3个盟同为地级行政区域,不知《制度》中地级市是否将其包括在内。地级以上城市就是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城市行政区是人民银行独创的概念,也是一个百度不到的地方。2008年,人民银行下发了《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通知》,明确“城市行政区”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中列示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终于发现城市行政区就是指“市辖区”。在6位行政区划代码中后两位数小于等于20,大于0的行政区域均为市辖区。建制镇即“设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市辖建制镇本来就在市辖区的管辖范围,所以不明白为何还要强调市辖建制镇为城市区域。

  如果扣字眼,得出的结果是所有的县就是农村区域,地级市所辖的区均为城市区域。补充通知还强调“对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政管理区按照批准其设立的单位属于农村还是城市区域来确定”。意味着县以上单位批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占地部分也是城市区域。由此可以得出城市区域与农村区域是这样的:

  其实,从地理上来看,地级市中高楼大厦耸立的城区部分和建制镇中房屋集中区域才能算作真正的城市区域,也就是城镇居民生活办公的地方。城镇如果没有相连,被填充的部分均应该是农村区域,但这很难通过百度地图来标识。估计很多人也会认同市辖区中有很大面积实际上应属于农村区域,大家脑海中的图形可能是这样的:

  此外,补充通知对于县改区后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的区域,应界定为城市区域,不应主观判断其经济发达程度将其归属为农村区域。比如,国务院2015年12月批复同意撤销安徽省铜陵县,设立铜陵市义安区,以原铜陵县的行政区域为义安区的行政区域,该区域瞬间从农村区域变为城市区域。

  对于法人客户要看注册地,注册地如果在农村区域,不管是种地的还是造火箭的,统统都是涉农贷款。注册地如果在城市区域,则要看贷款投向是否为农林牧渔业或用于支农,如果不是则不是涉农贷款。

  二

  城镇化相关概念

  (一)城市与城镇

  按字面意义理解,城镇包括城市与集镇。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我国的镇多数是指建制镇,即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它是介于乡村与城市之间的过渡型居民点。城市与城镇的概念之间较为模糊,从狭义上理解城市只含市不含镇,广义上理解城市包括市与建制镇;狭义上理解城镇含市与建制镇,广义上理解城镇不仅包括市和建制镇,也包括集镇。城镇是以非农业活动为主的人口集中点,有5个主要特征:一是城镇居民以从事非农业活动的人口为主的居民点,在产业构成上不同于乡村。二是城镇一般聚集了较多的人口,在规模上有别于乡村,我国规定,县及县以上机关所在地,或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10万人以下,其中非农业人口占50%上的居民点都是城镇。三是城镇有比乡村要大的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在景观上不同于乡村。四是城镇具有电灯、广场、街道、影剧院等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在物质构成上不同于乡村。五是城镇一般在工业、商业、交通、文教的集中地,是一定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职能上区别与乡村。此外,居民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人口素质等多个方面与乡村也存在显著差异。

  (二)城市化与城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术语》规定,城市化是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我国,城镇化和城市化的概念和内涵基本一致。

  (三)城镇化率

  我国一般用城镇化率这一指标来衡量城镇化水平高低,具体用城镇人口比重来表示,即一个地区市人口和镇驻地聚集区人口占当地常住人口的百分比,这一指标的提升可以反映人口向城市聚集的过程和聚集程度。常住人口是指常住本地的人,某一个省的常住人口就是该省户籍人口减去到省外一年以上的人口,加上外省来该省常住一年以上的人口。

  第二章 农业与支农产业

  

“三农”第二农为农业,统计部门寄希望通过报表设计来反映银行机构对农业的支持。本文继续讲述《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第二个维度——贷款投向维度,投向到“农、林、牧、渔业”的贷款毋庸置疑属于涉农贷款,除此之外,还有支持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环节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也属于涉农贷款。

  一

  农林牧渔业

  我们常说的农业是指涵盖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大农业”,也就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农、林、牧、渔业”。不管借款人是在农村区域还是城市区域,只要贷款用于种养殖或农产品初加工,贷款投向均可划分为“农林牧渔业”,也是最容易判定的涉农贷款。填入该行业的贷款应与《G01_VII贷款分行业情况表》保持一致,但和人民银行《贷款分行业统计表》(A1463/A2463)不一定相同,因为该表填报的是借款主体所属行业。

  (一)农业贷款

  农业包括A011谷物种植、A012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A013棉、麻、糖、烟草种植、A014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A015水果种植、A016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A017中药材的种植、A019其它农业。贷款用于购买化肥、农药、种子,包括流转土地最终用于农产品的种植均应划为农业贷款。

  (二)林业贷款

  林业包括A021林木育种和育苗、A022造林和更新、A023森林经营和管护、A024木材和竹材的采运、A025林产品的采集。贷款用于购买苗木、种树器械、木材运输车辆,包括以林权抵押方式发放最终用于上述用途的贷款均应划为林业贷款。

  (三)畜牧业贷款

  畜牧业包括A031牲畜的饲养、A032家禽的饲养、A033狩猎和捕捉动物、A039其他畜牧业。贷款用于购买牲畜幼崽和饲料、家禽繁殖、畜栏建设和维修等,包括流转土地最终用于牲畜和家禽养殖的贷款均应划为畜牧业贷款。

  (四)渔业贷款

  渔业包括A041水产养殖、A042水产捕捞。贷款最终用于水生动植物养殖的贷款均应划为渔业贷款。注意的是渔业不包括A054渔业服务业相关活动,指对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包括鱼苗及鱼种场、水产良种场和水产增殖场等进行的活动。

  (五)农林牧渔服务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包括A051农业服务业、052林业服务业、A053畜牧服务业、A054渔业服务业。向提供农林牧渔业劳动服务的借款主体发放的贷款可划分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农林牧渔业劳动服务往往容易与制造业相混淆,特别是农、林产品初加工行业。

  A0513农产品初加工特别容易与C13农副食品加工业相混淆。农产品初加工是指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其中棉花等纺织纤维原料加工指对棉纤维、短绒剥离后的棉籽以及棉花秸秆、铃壳等副产品的综合加工和利用活动。

  A0523林产品初加工特别容易与C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相混淆,林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各种林产品进行去皮、打枝或去料、净化、初包装提供至贮木场或初级市场的服务。

  结论:只要是“农、林、牧、渔业”均可认定为涉农贷款。涉农贷款的考核可能会导致《G01_VII贷款分行业情况表》中“农、林、牧、渔业”贷款虚增,有些贷款投向可能是农林牧渔业产品深加工行业,应归入制造业,当然投向到制造业中贷款也有部分可以认定为涉农贷款。

  二

  支农贷款

  支农贷款是指贷款投向为“农、林、牧、渔业”外,但以支持了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环节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有6种类型的贷款无论法人借款主体是在农村区域还是城市区域,均可统计为涉农贷款中的支农贷款。这6种类型分别为“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一)农田基本建设贷款

  用于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大型灌区、进行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等的贷款。行业投向主要分布在E48土木工程建筑业和N76水利管理业。

  (二)农产品加工贷款

  用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活动的贷款,主要包括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加工、木材加工、中医药加工贷款,不包括用以对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深加工活动的贷款。行业投向主要分布在C13农副食品加工业、C17纺织业(仅包括以棉、苎麻、亚麻、大麻、蚕丝等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纺织活动)、C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7医药制造业(仅包括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

  (三)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用于化学肥料、农药、农膜、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等的贷款。行业投向主要分布在C262肥料制造、C263农药制造、C2921塑料薄膜制造、C357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四)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用于农、林、牧、渔业产品收购、调销、储备,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村居民生活消费品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零售和批发活动的贷款。对农产品出口的贷款应包括在内。行业投向分布在G591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F批发和零售业中。批发业中倒是有F511农、林、牧产品批发,但农村居民生活消费品就是个大概念了,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可支配收入的提高,生活消费品恐怕难以区分是城里人用还是乡下人用。

  (五)农业科技贷款

  用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的贷款。行业投向主要分布在M7330农业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M7511农业技术推广服务、M7520科技中介服务。

  (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用于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流通体系设施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贷款。这类贷款涉及的行业分布太广泛,即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也包括劳务服务,有些也难以精确划分,这就需要统计人员和信贷人员掌握丰富的统计基础知识,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才能提高贷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水平。

  1.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及续建配套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农村邮政和电信等信息网络建设等。

  2.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建设,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认证认可等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经济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等。

  3.农村流通体系设施建设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入市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建设,以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农村新型营销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 建设等。

  4.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包括与农户生活的基本需求密切相关,属于农户共同享有或使用的基本设施和服务建设。这些设施和服务主要包括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方面。

  第三章 农户与农村经营主体

  

  “三农”第三农为农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第三个维度即“农户”,为体现对农户的信贷支持,银监会2012年专门印发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需要注意的是对农户的贷款即包括经营性贷款也包括农户消费贷款。

  一

  农户的概念

  (一)农户定义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农户的定义为“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对农户的定义为“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三农”第三农为农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第三个维度即“农户”,为体现贷款对农户的支持,银监会2012年专门印发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

  (二)农户贷款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对农户贷款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由此看来,对农户的贷款不区分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只要借款人符合“农户”定义,即可认定为农户贷款。银行一般习惯将客户分为法人客户(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两大类。农户贷款属于个人贷款范畴,其对立面即“非农户个人贷款”。

  (三)农户判断

  农户如果按照定义划分,在统计实践中很难把握,笔者认为在判断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4个难点。

  其一,区域的判断。农户居住地和农村区域划分不同,比如县域城关镇属于农村区域,市辖区属于城市区域,但农户居住区域则为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这意味着市辖区所辖的乡镇是农户居住区域,而县政府所在城关镇不属于农户居住区域。

  其二,户籍的判断。户籍的判断并非是农户的判断标准,定义中对农户的判断借鉴了GDP和GNP的关系,即不看户籍而是看是否在农户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随着中国城镇化步伐加快,户籍制度也在不断改良,目前已有多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现城乡户籍登记“一元化”。通过户籍来判断显然不准,依靠暂住证、居住证判断更加准确。

  其三,住址的判断。判断农户的核心是看借款人常住住址是否为农户居住地,然而实践中会碰到很多难题,比如借款人外出打工谋生,常住地往往在城市。农户为子女上学,在城关镇买房(农户消费贷款),买房前常住地为农户居住地,买房后住在非农户居住地。实际操作中以发放贷款时借款人是否在农户居住地一年以上。

  其四,家庭的判断。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需要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实践中,一个农村区域往往存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2种类型的银行机构,夫妻双方在不同类型机构申请贷款就是统计中的难题。此外,农村地区存在较为普遍的现象是丈夫在外打工,妻子在农户居住地从事农活,会出现贷款给妻子属于农户贷款,贷款给丈夫不属于农户贷款的悖论。

  笔者认为对农户的判断,还是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出发,判断其是否通过农业生产获得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同时要打破户的观念,以借款人独立的个体来进行统计。

  (四)农村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对其判断标准依据应该是有没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2007年颁布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的定义为“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更准确应该是某种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住户”。该定义的确考虑了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部分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农户没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需要注意的是2007年还没有“小微企业主”的概念。

  二

  农村经营主体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尽管可以对其定义,但若从统计角度,其分类往往存在很多交叉。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或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具体的法律依据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地市级龙头企业和县级龙头企业,一般都是同级农委认定,上升一个级别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尽管不属于企业,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农业专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统计中就有可能重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7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其组织形式进行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不属于企业范畴,对该主体的贷款应统计在涉农经济组织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民占成员总数不得低于80%,但也可以包括“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实践中,以家庭农场形式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不在少数。

  (三)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4年,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提出“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实践中,家庭农场登记的形式多样化,有的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有的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还有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从银行角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农场仍属于农户范畴,登记为企业(公司)但承贷主体为个人的则划分为农户及小微企业主。

  (四)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种养殖量较大的农户,通常根据粮食、蔬菜种植面积,牲畜出栏量、畜禽存栏量的大小来区分,各地标准不一。家庭农场往往可以看出专业大户的“升级版”,实践中能达到种养殖大户标准的经营主体也纷纷申请登记为家庭农场。

  第四章 担保方式创新

  

  今年中央一号文提到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相关产权的确立有助于盘活农村资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2013年7月5日,银监会联合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未来的贷款担保方式还可能还会拓展到水资源使用权等各类合法权利的抵押。

  一

  林权抵押贷款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林权抵押贷款最大的难点在于“贷款期限不匹配”。农林牧渔业贷款往往都是1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或5年之内的中期贷款,而树苗到可砍伐往往需要较长的经济周期,贷款的期限往往难以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当然,我们还要打破一个误区,林权抵押贷款的用途只能为林业生产。

  二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2种,一种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另一种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无论哪种方式都要确权颁证,最关键是可用于抵押和流转。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最大的难点在于“经济价值难确定”。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往往受土地中种植物的经济价值影响,“谷贱伤农”的经济学原理在农业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好在《暂行办法》鼓励政府性担保公司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提供担保增信。

  三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最大的难点在于“一套农房难抵押”。为体现人道主义精神,《暂行办法》要求“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结语

  

  农村集体产权的确权会进一步拓展农村金融担保范围,相当于对原信用贷款、联保贷款方式的再增信,多种风险缓释手段的引入,则有吸引跟多增量涉农信贷资金。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有助于农民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高土地的集约化经营程度,实现农业产业现代化转型升级。笔者站在金融角度理解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目前部分银行仍担心抵押权处置难、变现难,在有中央政策作指导,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作保障的前提下,随着农村产权市场的建立完善,农村金融创新会大有作为。

  成于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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