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sukai

文学艺术项目申报表(文艺创作项目申报)

sukai 09-24 112

  

  中共开县县委宣传部

  开县财政局

  开县文化委员会

  开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文学艺术项目申报表(文艺创作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开县文学艺术创作项目资助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县级文艺家协会:

  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及《中共重庆市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6〕5号)精神,更加自觉主动的推进开县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营造关心文艺人才、扶持文艺创作的浓厚氛围,推出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经研究,决定开展文学艺术创作项目的资助工作,现将《开县文学艺术创作项目资助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开县县委宣传部

  开县财政局

  开县文化委员会

  开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16年6月6日

  开县文学艺术创作项目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开县文学艺术创作大发展大繁荣,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学艺术作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学艺术创作必须始终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

  第三条 文学艺术创作项目资助资金由县财政纳入每年部门预算安排,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财政局、县文联管理。纳入资助的项目由县委宣传部统筹规划,会同县文联组织实施。

  第四条 创作项目资助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每年申报一次,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项目确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文学艺术创作项目资助范围包括:文学类、广播影视类、舞台艺术类、歌曲类、美术类。

  文学类:主要指具有较高文学性和文化价值的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长篇诗歌;中短篇及微型小说集、散文集、诗集、文艺理论专著、文艺评论集等项目。

  广播影视类:主要指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等剧本创作项目;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等拍摄制作项目。

  舞台艺术类:主要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曲艺剧、杂技剧等舞台剧剧本创作;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曲艺剧、杂技剧等舞台剧目和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艺术门类的整台大型创作演出项目。

  歌曲类: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性、引领性和较高艺术价值的歌曲创作项目。

  美术类:主要指中国画、油画、雕塑、版画等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艺术性的大型主题创作项目。

  第六条 文学艺术创作项目的资助对象:凡具有开县籍户口或在开县居住两年以上的公民,在开县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为开县创作的县外公民或文艺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以申报资助。

  

  第三章 资助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作品内容健康向上,艺术的反应生活,宣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富有情趣和艺术感染力,达到较高思想艺术水准。

  2.展示和提升开县文化形象,弘扬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体现文化传统和开县历史文脉,具有较高文艺内涵。

  3.体现创新精神,有利于艺术观念和艺术流派创新发展,具有独特艺术品位和良好社会效益。

  4.所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初步完成创作和研究未定稿、或已经正式公开发表、出版、展出、播映、演出的作品项目。(正式发表、出版、展出、播映和首次演出时间距申报时间不超过两年。已获得各级奖项的不再申报资助,获得资助的作品项目可以参与各级评奖。)

  5.申请资助者必须是项目权益所有者。凡获得资助扶持的项目,资助方享有申报各种奖项的权利。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求:

  1.提交项目资助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申报者证明材料,如创作者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2.《开县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3.申报文学类创作项目须提交已初步完成创作和研究未定稿、或已经正式公开出版的作品项目;以专集或合集形式申报的项目,集子内近两年的新作篇目,原则上应达到50%以上。申报广播影视剧本项目和舞台艺术剧本项目须提交剧本2000字以上的故事梗概,改编作品须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申报广播影视拍摄制作和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的须提交剧本(台本)完成稿件。申报歌曲类创作项目须提交初步完成的歌词文本、曲谱或成品及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美术类创作项目须提交创作构思、草样、小样或成品等复印件及相关的文字、图片资料等。各类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提交的各类材料不予退回,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四章 项目资助认定机构

  第九条 设立开县文学艺术创作项目资助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助认定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县委分管领导)、副组长一名(县政府分管领导),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文化委、县文联负责人等。

  资助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文联,负责日常工作。

  资助认定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在县文联,负责项目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县外专家、学者组成,实行聘请制。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文学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由资助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上报资助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资助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确定资助名单。

  第六章 资助标准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文学艺术创作资助项目根据艺术种类、艺术质量、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资助资金额度,一般在3000元至2万元之间,重大项目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资助具体金额、资助作品数量由资助认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由多家单位和个人参与合作的项目,或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申报的项目,如申报项目获得资助,有关资助金额等信息应由项目申报者及时告知项目合作方,并根据该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宜,申报者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作为项目责任方接受审计。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须与县文联签订《项目创作协议》(《开县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请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并按照确定的资助标准和协议约定的创作进度拨付资助资金。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由县文联负责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资助项目创作所需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骗取、套用、挪用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故需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由申报者书面报告县文联批准。项目终止的,由县文联会同县财政局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申请者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文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对验收没通过的项目,允许项目申报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未完成予以撤销,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申报资格。如存在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文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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