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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评奖规定(文学艺术评奖规定最新)

sukai 05-22 111

耒宣通〔2017〕3号

中共耒阳市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耒阳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经济开发区机关党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市直机关企事业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耒阳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耒阳市委宣传部

2017年3月1日

文学艺术评奖规定(文学艺术评奖规定最新)

耒阳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和奖励我市成绩卓越的文艺作品和文艺工作者,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和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提供有力的文化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耒阳市文学艺术奖,为我市文学艺术最高政府奖。获奖作品和获奖个人应代表我市一定时期的文学艺术某一方面的最高成就。

  第三条

  市文学艺术奖作品评选奖励范围,包括文学类(含小说、诗歌、散文、戏剧影视剧本等)、美术类、书法类、摄影类、音乐类、舞蹈类、戏剧类、曲艺类、民间文艺类、影视剧类、文艺理论类等文艺门类。

  第四条

  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三贴近”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反映时代性与体现地方特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高质量、高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市文学艺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凡在规定时间内,由我市个人(集体)独立或联合创作生产的,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的,在全国、省、衡阳市重要奖项中获奖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以及文艺工作者均可申报市文学艺术奖。

  第六条

  建立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新局、市文联、市广电台、今日耒阳报社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研究、协调服务、宏观管理。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联,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并聘请市内外专家等组成专业评审小组开展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成员工作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市文学艺术奖常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不定期设特别贡献奖。一等奖奖金10000元,二等奖奖金5000元,三等奖奖金2000元,特别贡献奖奖金30000元。

  第八条

  市文学艺术奖一等奖申报资格:

  1.在全国常设专业性文艺奖项中获得等级奖的作品;

  2.在全国常设年度性展览、展演中获奖的作品;

  3.在省级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专业性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作品;

  4.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市委、市政府认为应当奖励的优秀作品。

  每次评选在符合条件的申报作品中,最终评选出市文学艺术奖一等奖作品不超过3件。

  第九条

  市文学艺术奖二等奖申报资格:

  1.在全国常设年度性展览、展演中入展的作品;

  2.在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常设专业性比赛中获奖的作品;

  3.在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作品集);

  4.在省级常设专业性文艺奖项中获得等级奖的作品;

  5.在省级常设年度性展览、展演中获奖的作品;

  每次评选在上一级奖项落选作品和符合条件的申报作品中,最终评选出市文学艺术奖二等奖作品不超过8件。

  第十条

  市文学艺术奖三等奖申报资格:

  1.在省级常设年度性展览、展演中入展的作品;

  2.在省级专业性协会以上主办的专业性比赛中获奖的作品;

  3.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级文艺刊物发表和出版的作品(作品集);

  4.在衡阳市宣传文化部门、文联及所属专业协会以上主办的专业性比赛中获最高奖的作品。

  每次评选在上二级奖项落选作品和符合条件的申报作品中,最终评选出市文学艺术奖三等奖作品不超过15件。

  第十一条

  市文学艺术奖特别贡献奖主要奖励在我市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和文学艺术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文艺工作者。不定期设立,每次评选不超过1位。

  第十二条

  对符合文学艺术奖评奖资格但未获奖的入围作品,一律予以荣誉表彰并颁发入围证书。

  第十三条

  评选坚持各艺术门类之间适当平衡的原则,同一件作品不重复奖励。本评选只对上级各类荣誉嘉奖,不对获得荣誉投入的人力物力作评价。在国(境)外获奖的作品原则上不在申报之列。每届评选的时间期限等具体事项以评审委员会当年下发的正式通知为准,以后顺延。

  第十四条

  市文学艺术奖的申报、评选程序:

  1.作品的创作单位或个人,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耒阳市文学艺术奖申报表》,连同成果材料及相关评价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汇总后上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指定专业评审小组对参选作品进行初评;

  3.评审委员会终评;

  4.报市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5.公示与表彰。

  参加评选的作者必须如实提供作品发表、出版、展演及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与申报作品获奖、参展、参演相关的评奖办法和展演通知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参评。

  第十五条

  二人以上共同创作的获奖作品,奖金由第一作者(第一主编)或主创人员领取,共创人员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每届评奖同一作者申报作品最多不得超过2项。

  第十七条

  对获奖作品的版权、内容和有关问题持有异议者,可在评选结果公示期内向耒阳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权益者,取消参评资格;已授奖者,取消所得荣誉,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给予批评或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及其亲属有作品参评,在评选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市文学艺术奖评选结果在耒阳市内媒体及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市文学艺术奖的奖励及评审等资金,从耒阳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衡阳文学艺术类主要奖项及核心期刊、重要展览、展演参考目录由耒阳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耒阳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耒阳市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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