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sukai

绍兴创新网络技术公司(绍兴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sukai 05-05 113

  【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新特征与对策】近两年以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且案件重要性以及疑难复杂程度均有极大突破。

  近两年以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且案件重要性以及疑难复杂程度均有极大突破。通过对北京海淀法院近年来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类案件存在以下新特征:

  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新特征

  一是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导致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

  近年来互联网公司间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这类案件疑难复杂程度高、社会影响力大,涉及各个领域的技术创新,关乎互联网行业诚信经营判断标准,涉及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竞争的边界规则。表面上看来,考验着法官对新技术的敏感程度、对商业模式的熟悉程度,实则考验着法官依法裁判的能力,以及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各种利益平衡机制,统筹兼顾权利人、竞争者及社会公众对创新的利益诉求的能力,审理难度较传统不正当竞争案件加大。

  二是侵权行为技术性强,导致事实认定陷入困境。

  在以用户体验为向导的利益驱动模式下,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往往与新技术密切相关,因此有很多案件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参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技术困扰,但鉴于其由当事人各方自行聘请,多为各家公司自己的技术人员,资质难以评估,水平良莠不齐;且基于其“非中立”的角色定位,专家辅助人当庭往往只谈对聘请方有利的技术问题,而对不利的问题避而不谈。因此,法官还要比对、甄别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否成为可采纳的客观结论,导致涉案技术事实的查明更加困难。

  三是侵权行为复杂,导致案件赔偿额判定困难。

  由于互联网企业业务领域多呈现交叉重叠的状态,故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多涉及到多个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有不同的收入模式,故对其财产损失的认定与实体经济有较大的不同。另外,企业商誉和商品信誉的损害对互联网企业的经济损失也有重要影响,但是目前对商誉诋毁所造成的品牌损失如何认定,在资产评估界和法律界仍无统一标准。因此,法官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自由裁量、合理确定赔偿数额,难度较大。

  审理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对策

  一是注意区分网络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边界。

  互联网是一个高速发展的领域,各种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但是,不是仅有某些技术上的进步即应认为属于自由竞争和创新。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

  二是权衡好诉讼禁令的审慎性与必要性。

  由于诉讼禁令裁定一旦作出,随即产生被申请人的生产、营销等相关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的法律后果。如果法院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那么即使法律赋予了被申请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这种填平式的赔偿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仍是难以弥补的。因此,应强化对诉讼禁令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审查,准确把握诉讼禁令适用的条件和程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累经验,既要防止申请人的滥用,也要注重发挥制度效能,体现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三是充分考量大数据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竞争利益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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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强调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即侧重对商业伦理与竞争秩序的保护。而在大数据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已经不单纯是一种消费者群体利益,实际上已经成为了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因此,法院在判断行为正当性时,要将保护用户信息作为衡量经营者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尊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DF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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