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三十岗乡农村低保入户调查
庐江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宣传手册
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七夕组织服务对象开展活动
老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门为老人服务
编者按 2017年全市民政系统承担11项民生工程,其中省定7项为特困人员供养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脱贫兜底“35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退役士兵培训。市定4项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五保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健康脱贫兜底“351”、 退役士兵培训、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今年新增民生工程。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多关注和参与到民政民生工程建设中来,给民政民生工程建言献策,特一一梳理解读,以便大家进一步知晓民政、了解民政、支持民政,让民政民生工程惠及更多百姓。
A.特困人员供养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一)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一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具有我市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二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按省级标准对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管理运营维护进行奖补,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一是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二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持有我市户籍的上述群体本人或其监护人均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均可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对那些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或者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和源头预防和户口登记等救助服务。
B.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为每人每月60元。
C.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优先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分类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的支持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80-99周岁高龄津贴,区(开发区)为每人每年600元,县(市)按当地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执行;100周岁及以上高龄津贴,每人每年3600元。
D.健康脱贫兜底“351”工程
根据《合肥市健康脱贫兜底“351”工程实施方案》规定: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贫困人口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系统实行即时结算。
E.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均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F.城乡医疗救助工程
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本县(市)规定的重病病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同病种、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制定本县(市)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并按此进行救助。市区按照《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救助。
G.退役士兵培训工程
退出现役一年以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中央和省财政按每人2000元/年安排资金,培训资金不足的,由市和各县(市)区通过就业专项资金解决。
H.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为具有合肥市区户籍的7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7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无子女)、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月提供600元居家养老服务。
I.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人员享受殡葬惠民费用减免。减免项目:遗体接运、遗体冷藏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普通骨灰盒。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骨灰寄存免费存放期延长至3年以内,再免除普通告别礼厅的使用费。
J.五保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
在全市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人员中开展护理保险,集中为五保老人和“三无”人员医疗护理提供制度保障。
K.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知识培训,购买社会组织个案式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强化家庭监护责任,落实属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及开发区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设置保护专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设置保护督导员,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万晓源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