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qiaoqingyi

网络营销公司违法(网络营销犯法不)

qiaoqingyi 01-29 141

  本报记者 李远方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合作商家在产品标识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提供服务平台的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的案件。

  不久前,王女士在某电商公司的网站上订购了6件“某家纺全棉贡缎大提花绵羊绒被”,总共支付了6793.2元的货款。这些棉被的外包装上标称“极品绵羊绒被”。王女士认为,“极品”属于绝对化用语,属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此,王女士将电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还消费者货款6793.2元,并赔偿三倍经济损失20379.6元。

  该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公司负责提供互联网平台,不直接从事销售活动。王女士所购商品的卖方是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因此,王女士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公司不是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存在欺诈行为。同时,“极品羊绒被”的字样位于产品标签中,是产品名称,用来展示产品成分,不是广告宣传。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女士向法庭提交了购买羊绒被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载明销货单位非该公司。另外,王女士还提交了某电商公司网站的网页打印件及羊绒被一床,证明羊绒被的产品标签处印有“极品绵羊绒被”字样,且该标签的照片显示在网页上的产品图片中。此外,王女士还提交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告知书》,证明经王女士举报,工商部门认为上述羊绒被的宣传网页上使用“极品绵羊绒被”的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并对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认为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错误。经法庭调查,公司没有就该行政处罚提出复议。

  在法庭上,该公司提交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公司是为网站提供互联网平台,并不从事销售活动;公司提交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说明函》,证明涉案羊绒被是该公司在网上销售、配送及提供售后服务,宣传网页及产品展示页面内容是该公司上传、维护。公司提交的网站网页打印件证明,公司在网站上披露了涉案羊绒被的经营者的信息。同时,公司还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证明涉案羊绒被产品质量合格。公司还向法庭表示,公司履行了对该公司销售资质的审核手续,并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文件进行了备案。

  本案经房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羊绒被是上述公司在公司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的,羊绒被的产品标签处印有“极品绵羊绒被”,且该标签的照片显示在网页上的产品图片中。工商部门已经就“极品绵羊绒被”的宣传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和处罚。公司虽然不认可该处罚决定,但是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即便公司不是涉案羊绒被的销售者,但是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没有对违法广告采取必要措施,王女士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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